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1】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1.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延长最多1个月。
2.定期报告:
时间 | 年度:4个月;中期:2个月;季度:1个月 |
要求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审核意见 |
3.★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 | 关键词:重大、主要 |
披露时间 | (1)一般: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意向、知悉的最先者 |
【考点2】非上市公众公司
1.概念:定向发行超200;定向转让超200;公开转让
2.★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
(1)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
(2)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均需要核准。
三个豁免:①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③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后两个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理)。
3.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程序要求
(1)定向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核准
(2)公开转让: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核准、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3)★定向发行:
①特定对象:股东;董监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或组织(后两个合计不得超过35名);
②期限:3m+50%,12m
4.★定期报告:
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超200 | 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定向转让超200 | 定期披露年度报告 |
5.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考点3】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间 | 股份公司想上市,存续三年方可行 | 【必背法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
稳定 | 三年主董高不变 | 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不构成控制权变更处理:首发前3年内没有重大变化+不影响公司治理+充分证明 |
股权 | 股权无纠清晰现 | |
独立 | 高管不兼董监外,财务不兼无例外; | ①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那些企业领薪。 |
组织机构 | 违规担保禁入期,涉嫌犯罪未定明; |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持续盈利★ | 最近一年依关联,净利来自投资地 |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去投资,不能上市要记清。 | |
法定违法 | 违法发行看三年,若是持续都不行; | 【必背法条】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报告 | 报告无保无亏损 | |
亏损 |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
资产 | 无形资产仅两成 |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股本 | 股本三千发行前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
利润★ | 三年正利累三千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
经营★ | 三年现金五千万,营收三亿也成全。 | 【必背法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
【考点4】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两年盈利一千万 |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
或是一年有盈利 | 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
主营一种符规范 | |
两年稳定不变换 | 最近2年内主业和董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
期末净资两千万 |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发行控股三不乱 | |
【考点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1.发行责任:
申请材料自相矛盾 | 中止审核,12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 |
申请文书涉嫌虚假陈述 | 暂停受理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追究其责任;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 |
2.审核要求:
(1)审查合法合规性,不查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
(2)证监会自受理起三个月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3)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3.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半年时或半年内有连续二十日破发,锁定延六月
(3)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需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承销:
承销团★ |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由承销团承销 |
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禁止 | 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预留和预先购入 |
发行失败 | 代销未达到70%→发行失败+返还 |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1)后果: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承销费用需要分摊。
(2)数量: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定;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数量。
(3)条件:股份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公开发售后,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股份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
【考点6】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条件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运用于公开增发股票、发行可转债
一年担保不违法,三罚一责不存在 | ①董监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收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必背法条】 |
高管核心一年稳,连续盈利三年余,若是两年有发行,利润减半不可行。 |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必背法条】 |
三年一期报告好,若为强调消除了,募集用途不投资,三年分利有三成。 | ①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出具保留、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若带强调事项段,无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
一年未谴未兑现,擅改用途假申请,董高犯罪未查明,法定违法不能行。 | ①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为发行失败。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基金公司多基金视为一个;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
2.★禁止转让期间:原来的大老板、现在的大老板、战略投资者36月锁定,其余12月锁定。
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总结】均价问题★
增发 | 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
可转债(一般和分离) | 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
直接协议转让国有上市金融企业股份 | 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或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确定 |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 以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 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
4.★法定障碍:损权违担未消除,一年一期报告好,涉嫌犯罪假申请,三罚一责不得行。
【注意】首发时无论涉嫌犯罪、三罚一责均需要考虑监事;公开增发的三罚一责考虑监事,涉嫌犯罪不考虑监事;非公开增发均不考虑监事。
【考点8】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1.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2.★网下询价过程:
主体【必背法条】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 ||
报价 | 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以机构为单位报价 | ||
剔除高报价 |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 ||
有效投资者数量区间 | 公开发行股票数≤4亿股 | ≥10家 | 剔除最高报价后数量不足,应当中止发行。 |
公开发行股票数>4亿股 | ≥20家 |
3.★发行:
(1)调整网下配售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 | 网下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 |
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 | 网下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
(2)【必背法条】优先配售对象: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申购不足40%,可以向其他网下投资者配售
(3)网上网下回拨:
网下不足中止 | 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
网上不足回拨 |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
网上需要回拨 | ①网上有效申购倍数50倍-10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
4.禁止网下配售的对象:下列主体及其密切的家庭成员,及能有控制关系的公司
(1)发行人:自身;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工;
(2)主承销商:自身;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员工;
(3)承销商:自身;控股股东;董监高;员工。
(4)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关系(过去6个月内有关系,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自身;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
【考点9】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主体:有限公司or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件。
2.【必背法条】公开发行的条件:
(1)净资产股份公司≥3000万;有限公司≥6000万
(2)累积债券余额≤净资产×40%
(3)利润: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债券1年的利息
(4)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利率:债券的利率≤国务院限定。
【注意】不得公开发行债券:前次尚未募足,违约仍在继续,违规改变用途,三六本次虚假。
【说明】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必背法条】符合标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符合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4.公开发行期限: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12个月内完成首期,剩余数量24个月内发行完毕。
【总结】教材中关于“分期”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 3m+50%,12m |
公司债券发行 | 12m,24m |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 5d+30%,1y(付利息,应担保) |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 | 5d+30%,股份过户前 |
5.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有效期: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6.★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意】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不受上述资质条件的限制。
7.★公开发行债券VS非公开发行债券
| 公开发行债券 | 非公开发行债券 |
对象 | (1)高资信:公众投资者or合格投资者 | 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超200人) |
核准or备案 | 证监会核准 | 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
信用评级 | 应当信用评级(每年至少1次) | 发行人确定 |
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 按规定 | 按约定 |
承销 | 应当 |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公司及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非公开发行可以自行销售 |
交易场所 | 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
资金用途、使用情况披露 | 必须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 |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按约定 | |
年报审计 | 必须审计 | 按约定 |
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关键词:重大
其余: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嫌犯罪。
9.受托管理: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1)资格: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2)公开发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处理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等。
10.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换管理人,不能付本息,减资、合并分立、发行人或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债务重组方案等)。
(2)偿债保障措施:担保;商业保险;限制担保规模、投资规模、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债券回售条款。
【考点1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条件:先满足增发股票一般条件
| 非分离交易 | 分离交易 |
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 | √ | ①√ |
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净资产额×40% | √ | √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1年利息 | √ | √ |
净资产≥15亿 | × | √ |
2.使用要求:
| 非分离交易 | 分离交易 |
担保 | 应当提供担保,除了净资产≥15亿 | × |
期限 | 1-6年 | ≥1年 |
转股(行权)期间6个月后 | √ | √ |
转股(行权)价格≥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日和前1日的均价 | √ | √ |
3.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1)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物保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担保为全额担保,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担保人: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4.调整转股价格:
(1)法定调整: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约定调整:出席+其他+表决权+2/3以上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日的均价。
5.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证存续: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6.债券上市交易: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
暂停上市:注意2年连续亏损。
【考点11】股票上市与退市
1.上市条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1)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包括董监高及关联人、持股10%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必背法条】主动退市制度:
(1)情形:①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②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③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④上市公司自愿解散。
(2)股东大会决议(特别决议:双2/3):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董监高、5%)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退市风险警示:净利润连续2年负值;净资产最近1年负值;营业收入最近1年<1000万;最近1年无法表示或否定的审计报告;因重大差错或虚假、未按期披露,责令改正未改,已停牌2个月;可能强制解散;受理重整、和解、清算;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解决方案有重大不确定性、未披露解决方案、1个月未实施)。
4.暂停上市:退市风险警示的恶化。
5.终止上市:强制解散;宣告破产;主板公司连续20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中小板公司连续20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中小板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证券交易所3次公开谴责。
6.★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前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表决。
7.证券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8.停牌、复牌、停市: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技术性停牌;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可决定临时停市。之后要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考点12】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要求
1.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50%以上;表决权超过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一致行动人:有控制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同时在两处任董监高;有重大影响、融资安排;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及其亲属;在投资者处任职的董监高及其亲属。
【必背法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一致行动人。
3.★锁定义务:
【必背法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必背法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增持直接办理
4.被收购公司的董监高的义务:不资助收购人;可继续从事正常经营或已作出的决议,但未经批准,董事会不得处置资产、投资、担保等;不得辞职。
5.权益披露:持股5%~20%且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该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余情况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考点13】要约收购程序★
必要【必背法条】 |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
预受要约 | 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对要约的接受。 |
数量【必背法条】 |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方式 | 可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其他支付方式 |
价格 | 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付的最高价格。 |
有效期 | 1.30-60日 |
竞争要约 | 1.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竞争要约的公告。 |
超量 |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收购人应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必背法条】 |
报告 | 1.事先无需报告,只需提示性公告。 |
【考点14】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一般情形 | 1.能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的实际控制人变化; |
简易程序 | 1.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合并,导致持股超30%; |
直接办理 | 1.【必背法条】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已发行的2%的股份; |
【考点15】协议收购
1.【必背法条】过渡期:
(1)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管理层收购:
主体 | 董监高、员工或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组织 |
组织结构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1/2 |
决议 | 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决议+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出席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不得收购的情况 | 1.存在董事高管不得有的行为,如竞业禁止、关联交易; |
【考点1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界定:【必背法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年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注意1】上市公司按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购买资产不适用《重组办法》。
【注意2】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注意3】计算指标:算股权考虑持股比例,牵涉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三指标;算非股权不考虑持股比例,只有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两指标。购买的问题会考虑孰高,出售无需考虑孰高。
2.【必背法条】借壳上市:
(1)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行为。
(2)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且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1)条件:最近一年一期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追究责任的除外。
(2)第三方收购: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收购。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若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
(3)【必背法条】价格: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4)★锁定期:原先的大老板、现在的大老板、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时间不足12个月,锁定36个月;其余锁定12个月。
4.★公司决议:出席+其他+表决权+2/3
5.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应当审核的情形:借壳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6.会议形式: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中小股东投票情况披露:除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考点17】虚假陈述行为
1.表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2.行政处罚的轻重:
(1)从轻或减轻:间接参与;胁迫;立功;主动要求纠正;
(2)不予行政处罚:①投反对票的;②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③非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向证监会等报告
(3)★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能力不足、任职时间短、相信专业机构报告、受到外部干预。
(4)从重:有前科、不配合、暴力。
3.民事责任
(1)责任原则
发行人、上市公司 | 无过错责任:只要虚假陈述,应当赔偿 |
董监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 过错推定责任:连带→(能证明)免责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过错责任:免责→(能证明)连带 |
(2)★因果关系的判定
【注意】无因果关系:揭露日前已经卖出证券;揭露日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还投资;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属于恶意投资。
(3)损失的界定: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注意1】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虚假陈述的赔偿金额。
【注意2】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考点18】内幕交易行为★
行为 | 自行买卖;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
内幕信息 | 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增资;③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④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⑤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
内幕交易的人员 | (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体、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如近亲属、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等 |
【考点19】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证券公司包销造成除外),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从最后一笔时点算起),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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