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1】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办理。
2.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考点2】结算账户
1.种类
核准类 | 基本户;临时户(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QFII专用户 |
备案类 | 一般户;个人户;验资临时户;其他专用户 |
2.使用要求
基本户 | 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一般户 | 用于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临时户 |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验资;境外机构境内经营。——不得超过2年 |
个人账户 |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
3.自愿销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考点3】票据关系
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依票据行为取得 | 依出票、让与、票据保证、票据质押 |
依法律规定取得 | 如再追索权;继承、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等原因(无须背书) |
2.票据关系人(NOT债务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
3.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一个票据行为如果形式上合法但因为欠缺其他要件而无效,原则上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考点4】票据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
1.★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自然人签章 | 签名或盖章 |
单位签章 | 单位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一定的款式:绝对(不记票据行为无效);相对(不记票据行为有效,按默认);任意(记了才发生效果)。
【考点5】票据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代理
(1)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①善意+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②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没有代理权:未转让,代理不生效力;已转让,看是否善意取得
若是善意取得: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超越部分代理人承担。
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条件:【必背法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后果:
【必背法条】如果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5.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1)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票据权利买卖。
(2)结果:原因关系不存在,票据行为无效。但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适用性: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转让;商业汇票签发、转让(除了贴现)。
【考点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必背法条】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票据上的签章)或伪造票据本身
(1)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2)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其他真实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变造——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改变较为隐蔽)
签章在变造之前,按原记载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负责;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考点7】票据权利的消灭
1.★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银行汇票 | × | 出票日起1个月 | |
商业汇票 | 见票即付 | × | 出票日起1个月 |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内 | ||
银行本票 | × | 出票日起2个月 | |
支票 | × | 出票日起10日 |
2.★票据时效: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远期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3.超过期限的结果:
超过票据时效 | 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 汇票 | 【必背法条】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
本票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
支票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
被拒绝付款未依法取证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 |
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考点8】票据抗辩
1.抗辩的情形:
对物抗辩 | 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 ①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②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无或限制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被伪造人等);③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
对人抗辩 | 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 ①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 |
2.【必背法条】抗辩切断制度:除了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或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之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考点9】票据丧失及补救
1.挂失止付
程序 | (1)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
适用 |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
2.公示催告
程序 | (1)不得少于60日。 |
适用 | 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适用。 |
3.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10】汇票的出票
1.★三者记载事项对比: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绝对 | ①汇票字样; | ①本票字样; | ①支票字样; |
相对 | ①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 ①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 ①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
授权补记 | 无 | 无 | 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
2.汇票的其余记载事项:
任意 |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不生票据法效力★ | 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
使出票无效 | 出票附条件;另行记载了其他形式的付款日期 |
3.出票的效力:使付款人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
【考点11】汇票的背书
1.【必背法条】任意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绝对 |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
相对 |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 | 【必背法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记载使背书无效事项 | 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
3.权利证明的效力: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2)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其汇票权利。
4.★委托收款背书:使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
被背书人可以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不能处分票据权利;不发生抗辩切断的问题。
5.★质押背书: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
(1)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在票据上签章→构成票据质押。
(2)被背书人可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具有抗辩切断问题;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考点12】汇票的承兑
1.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日内不作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2.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4.汇票中日期记载效力
出票日期 | 绝对事项 |
付款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
背书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承兑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
保证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考点13】汇票的保证
1.【必背法条】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
2.款式:
相对★ | (1)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不生票据法效力 |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3.票据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必背法条】保证人履行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但是,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票据责任仍然存在,保证人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对其行使再追索权。
【考点14】汇票的付款
1.查什么:票据权利的真实性的形式审查;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的实质审查。
2.处理:
到期付款 | 善意无重大过失:有效 |
恶意或重大过失:票据责任仍存在,损失要赔偿 | |
期前付款 | 付对了:有效 |
付错了:无论是否善意,票据责任仍存在,损失要赔偿 |
【考点15】汇票的追索权
被追索人 | 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其中,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 | |
原因 | 到期 | 到期被拒绝付款 |
期前 | 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 | |
保全 | 未遵期提示、依法取证,并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 |
程序 | 要求 | 收到拒绝证明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 |
后果 | 未按期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迟延通知造成的损失,赔偿不超汇票金额。 | |
金额 | 首次 | ①被拒付的汇票金额; |
再次 |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
【考点16】支票的具体制度
1.记载本身无效事项:出票人记载了以其他方式计算的到期日,该记载无效。
2.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在付款上的对比
| 超提示付款期限 | 存款不足 |
支票 | 付款人不予付款 | 付款人不予付款 |
银行承兑汇票 | 承兑银行仍要付款 | 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 |
【考点17】汇兑
1. 汇款回单只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 退汇的撤销和退汇:
撤销 |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 | |
退汇 |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 | |
程序 | 开立存款账户:自行联系退汇;未开立存款账户:核实汇款确未支付 | |
时间 | (1)收款人拒绝接受:立即退汇; |
【考点18】托收承付
1.条件:
地域 | 异地 | |
起点 | 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 |
主体 | 必须是国有、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行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
款项 |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
前提 | 买卖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 | |
处罚 |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 | |
2.拒绝付款的情形:不满足托收承付的条件;按合同法规定可以拒付。
【考点19】国内信用证
1.★性质:
(1)融资性质: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不低于20%)即可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
(2)独立性;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有效期: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议付:
适用 | 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若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
议付行 | 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
程序 | 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
追索 |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
4.付款: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考点20】银行卡
1.★银行卡的申领、挂失与销户
| 单位卡 | 个人卡 |
存入 | 从基本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 | 现金存入或转账存入 |
使用 | 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劳务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销户 | 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可转账或提现 |
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可以直接销户。 |
2.计息:准贷记卡及借记卡计息;贷记卡、储值卡不计息。
3.贷记卡持卡人的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2)二选一:选择最低还款额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3)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考点21】预付卡和电子支付
1.预付卡不包括:①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②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③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④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2.使用:
| 记名预付卡 | 不记名预付卡 |
挂失、赎回 | 可以 | 不可以 |
有效期 | 无 | 不得低于3年 |
透支 | 不得 |
3.电子支付的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等文件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用友软件联系电话:1869688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