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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18 10:11:00 点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
  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必背法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
  1.★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
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必背法条】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
★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
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
  3.承诺
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4.★新要约:

 

一般

例外

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

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以承诺为准,除非及时反对

 

  【考点5】合同的成立
  1.成立时间:

书面

合同书形式

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信件、数据电文

双方约定成立之前签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实际履行原则★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成立地点:

数据电文

约定→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经常居住地

书面形式

1)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2)约定与实际的签订地不符:约定的签订地

  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

  【考点6】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非格式条款。

  【考点7】合同的生效
  1.一般: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必背法条】一物多卖,成立生效: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践合同:交付生效。

  3.是否必须登记、批准?

应当登记,但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
【必背法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除非另有约定。
3
【必背法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我国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登记制度,但是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经批准合同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4.是否必须许可?
  (1)必须: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2)非必须: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考点8】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
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
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

价款、报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履行地点

货币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9】抗辩权★
  【提示】
抗辩权运用于双务合同、同一合同中。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先履行抗辩权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不安抗辩权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可以中止
【注意】中止后需要通知对方。若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担保,恢复履行;若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考点10】代位权★

行使情形

债权合法+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要求

当事人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管辖

被告住所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费用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上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考点11】撤销权★

可撤销的行为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
无偿转让财产
3.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以明显不合理(不达市价70%)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市价30%)收购他人财产,且以
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行使

当事人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其他人为第三人

处理

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期限

知道起1年内 +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范围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注意】在破产法中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可以超出债权人的债权。

 

  【考点12】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1.反担保: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债务人提供
抵押或质押;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
  2.不属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有效。

  【考点13】保证的设立
  1.★保证合同:
  (1)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2)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2.保证人
  

  【考点14】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有先后,有先诉抗辩权。
  
【注意】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③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
无先后,无先诉抗辩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提示】做题时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一般保证;出现“不清偿到期债务”,仅指提供保证。

  2.共同保证:
  (1)分为按份共同和连带共同:关键看是否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偿债后的追偿权:
先找债务人,不足找其他保证人追(约定→平均)
  3.★共同担保(
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
  (1
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
  (2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考点15】保证责任
  1.★主体变更:
  (1)债权转让:
无须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除非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转让。
  (2)债务转让:须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该部分保证责任。
  2.内容变更:

 

同意

未同意

数量、价款等内容变动★

按变更后的

减轻债务:按减轻后
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履行期限变动

按变更后的

按原期限

 

  【考点16】保证期间
  1.确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
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约定不明,看宽限期满)之日起
6个月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2)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连带保证

债权人对保证人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

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注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诉讼时效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而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债权人欺诈或债权人知情。
  5.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院
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17】定金★
  1.定金合同是
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
【必背法条】定金数额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必背法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5.
【必背法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6.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不适用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适用

 

  【考点18】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债权转让:
  (1)★生效:

债权让与生效

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

对债务人生效

无须债务人同意,通知到达对债务人生效

 

  (2)结果:
  ①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②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经他方
当事人同意
  (2)法定的概括移转:
  ①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义务。
  ②★分立:除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债务。

  【考点19】清偿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优先顺序如下:
  约定→优先抵充已到期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按比例抵充

  【考点20】解除

协议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法定解除
【必背法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考点21】抵销
  1.法定抵销:互负债
+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到期+主动债权效力完全
  
【注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破产抵销权的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考点22】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
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
  3.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监护人。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23】违约责任
  1.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可预见规则★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

一方违约,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采取措施,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过失抵减规则

一方违约,对方也有过错,违约方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损益相抵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可以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4)支付违约金

调整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继续

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必背法条】

无效抗辩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独立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5)定金。
  3.免责要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及时通知+提供证明)。

  【考点24】买卖合同的交付问题
  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约定→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买受人收到即为交付。
  3.交付地点:约定→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1)需要运输: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在某地:该地点;不知道: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4.孳息:标的物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5.★所有权:
  (1
【必背法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①
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转移。②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除另有约定,
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6.【必背法条】一物多卖:

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考点25】买卖合同风险承担★

常规

风险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需要运输: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在途

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方违约

1.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交付,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不影响风险

1.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考点2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检验
  1.检验期:
质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间(若出卖人恶意,不受时间限制)
  2.在超过合理期间或者两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27】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从物:主及从,从不及主。
  2.数物:单就该物解除,若分离使价值显受损害,可以就数物解除。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
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考点28】特种买卖合同
  1.所有权保留:

不适用

不动产

取回权

情形

未按约定付款、完成条件;不当处分标的物

限制

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必背法条】

 

  2.试用买卖合同

视为购买

1)期限届满+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
2
支付一部分价款
3)买受人实施了
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不属于

1)约定经过试用或检验符合一定要求、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购买;
2)约定一定期间内可以
调换、退还标的物。

 

  【考点29】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许可影响生效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登记备案不影响生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被拆迁人的优先权:若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3.法定解除条件
  (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催告后
3个月仍未履行;
  (5)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
1,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登记。

  4.【必背法条】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的惩罚性赔偿金:
  

  【考点30】赠与合同
  1.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3.★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法定撤销:

赠与人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严重侵害;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约定义务

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知道起1

知道起6个月

 

  【考点31】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可以
采用口头形式;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利息仍需要偿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超过部分无效。
  2.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3.支付利息:
  (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
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提前偿还借款,应按照
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考点32】租赁合同
  1.期限:不得超过
20,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3.义务:
  (1
出租人:维修义务。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2)承租人: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必背法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的无效:无证违建、未批临建、超使用期租赁
  
【注意1不可请求租金,但可要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注意2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登记不影响生效

  (2)★优先权:
  ①
【必背法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②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房屋共有人、房屋出卖给近亲属、15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第三人善意购买。

  6.租赁合同的解除

双方解除

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解除

未经同意转租;逾期不付租金;承租人不按用途使租赁物受损

承租人解除

租赁物毁损;危及承租人安全,即使订立时承租人明知

 

  【考点33】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解除
  1.
【必背法条】售后回租: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
【必背法条】出租人未获许可仍有效: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4.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解除:

出租人【必背法条】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
2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承租人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考点34】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
  1.【必背法条】索赔权: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2.拒绝受领租赁物:
  (1)租赁物
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
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3.维修义务:承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4.
【必背法条】风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必背法条】不合目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
【必背法条】损害赔偿: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考点35】融资租赁合同的财产归属
  1.★所有权:

租赁期间

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期间届满

约定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仍不能确定,归出租人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物权,出租人不得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
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
【必背法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
交易查询的。

  【考点36】承揽合同
  1.交由第三人:主要工作交付须经同意,辅助工作交付无须同意,后果由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
  2.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总结】随时解除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委托合同的双方;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考点37】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情形

无资质、借资质、未招标

处理

验收合格

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验收不合格

合同无效+合格时承担修复费用or不合格时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分包和转包

分包

发包人同意+有资质+不得再分包+主体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与第三人连带责任

转包

不得全部转包或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竣工日

经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4.垫资与工程欠款:

垫资

1)垫资:约定→按工程欠款
  (2)利息:
约定(但不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工程欠款

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优先受偿权:

前提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催告仍不支付

范围

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行使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总结】买受人>承包人>一般的抵押权

期限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考点38】委托合同
  1.转委托:
  (1)委托人同意:可以,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委托人未同意:受托人应当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隐名代理:

因第三人对委托人不履行

受托人:披露;委托人:介入权

因委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

受托人:披露;第三人:选择权,且不得改变

  3.费用:委托人承担;报酬:有偿或无偿
  4.损失赔偿:有偿时,过错时要求赔;无偿时,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要求赔。

  【考点39】技术合同
  1.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1)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
法人承担;未经法人授权,科研组织成员承担。
  (2
未经过审批或取得行政许可

  2.★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情形

1)岗位职责或法人交付;
2
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有关的工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不属于:
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完成后利用来验证测试的)。

后果

1)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组织
2)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给予奖励

 

  3.专利申请权:

委托开发

约定→开发人;免费实施+优先权

合作开发

约定→共同;一方放弃,其他人可申请;一方不同意,不得申请

  4.技术秘密:自己使用、普通许可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转让、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5.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补充】技术入股联营,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办理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申请权转让
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
  (4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自己实施,另有约定的除外。
  (5)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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