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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18 10:13:00 点击: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合伙企业的设立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投资主体:中+外、外+外;企业或者个人
  (2)无需审批,可直接设立登记。

  2.要求: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

12个以上
2)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
完全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2-50(至少有1普通和1有限)
【注意】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对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
3)有限合伙人
可以是国有、上市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出资★

财产权利(协商或评估)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协商确定)

不得用劳务

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字样

 

  【考点2】合伙企业的财产
  1.清算前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要求: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份额转让

对内

通知其他合伙人

——

对外

1.约定→一致同意
2.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提前30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约定→√(没有约定,可以出质)

  【必背法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考点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处理: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事务执行人

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X(未经一致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竞业竞争

【必背法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约定→√(没约定,可以)

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将全部亏损给部分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

约定事项

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合伙协议;(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11新合伙人入伙;(12)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法定事项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2)除名;(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考点4】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先事后人
  (1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肇事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有限责任。
  (2)其余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
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考点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的债务:
不得代位、抵销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用收益清偿、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全体合伙人+优先购买权)。

  【考点6】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转变
  1.退伙条件
  (1)★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死亡、全部强制执行、吊销资格证书

退伙

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退伙

不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伙

  (2)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2.【必背法条】入伙和退伙后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继承:

普通合伙人

继承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按照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否则退还份额

继承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

经全体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份额

有限合伙人

可以依法取得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股东

章程→可以直接继承

 

  4.★身份转变:约定→一致同意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7】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2.清算人:全体合伙人or过半数委托合伙人或第三人or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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